丧葬礼仪与殡葬改革|当前殡葬改革的问题与思考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丧祭之礼自古以来在礼乐文明中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在古代先贤心目中,丧礼、祭礼等安顿死亡的礼仪比其他处理日常生活的礼仪更为重要。曾子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甚至将重视祭丧之礼视为道德涵养最重要的手段。

死亡是人生大事,是亲人的生离死别,因此丧礼是生命意义的终极体现形式。然而,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复发生严重伤害逝者尊严和生者感情的事件,如河南周口平坟、江西上饶强制集中销毁五千口棺材,以及时有所闻的强行起棺焚棺等。有学者认为,现行相关规定注重了经济考量,而在人文关怀上有所遗漏;仅具有工具理性,而在价值理性上有所缺乏;对于“丧葬”这一重要人生礼仪的价值意义缺乏认知与表达。

时下恰逢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面临修订的大背景,多位关注这一话题的相关领域学者与专家就丧葬礼仪与殡葬改革投书,就中华传统丧礼中的人文关怀和当代价值、目前殡葬业管理的理念误区、殡葬服务业应如何彰显人的尊严、海外华人在中华传统丧葬礼仪传承与转化方面的经验等方面进行研讨。

龙华殡仪馆

丧葬礼仪与殡葬改革|当前殡葬改革的问题与思考
1960年出土于上海的明代潘允徵墓木仪仗俑群,现藏上海博物馆。

传统丧葬礼仪的破坏,使得传统道德礼义的衰落变得雪上加霜。当前殡葬改革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命令,依法强制。殡葬改革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采取的是政和刑的治理方法,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从2018年4月起,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要打好殡葬改革硬仗,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到今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扎实做好通道沿线的整治工作,确保可视范围内没有乱埋乱葬坟墓;大力推进绿色殡葬,确保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收缴焚烧、强行起棺、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并遏制土葬用品流通……为完成上述目标,上饶下辖12个县区相继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该市至少收缴、焚烧5000余副棺木,有运动式执法之嫌,貌似在全市形成了一场殡葬改革“竞赛”。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存在殡葬产业的垄断现象,还有就是节省占地指标,然后再去卖地。这我们想起周口“平坟运动”,当时所谓的“平坟复耕”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历史经验教训证明,如果只靠政令刑罚治国,是行不通的。

2、一刀切,忽视多样差别性。在这轮丧葬改革中,如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全县城乡居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中说:“2018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棺木收缴,实现棺木处理‘三无’目标:即群众家中无棺木存放,从业人员无棺木工匠,流通市场无棺木销售。”“今年7月,全县将集中开展 ‘零点行动’,全县范围内不分身份、不分地域,亡故人员遗体一律火化。”2016年2月24日,广州陆丰市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殡葬管理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邱晋雄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指出要严格按照汕尾市《关于汕尾市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和陆丰市《关于殡改火化“一刀切”问责工作的通知》两级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汕尾市委、市政府遗体火化“一刀切”政策。这种“一刀切”政策会造成一些问题。中国地大,各地无论经济还是社会、文化,差别很大,切忌一刀切,应该考虑年龄不同、埋葬地点不同、文化教育水平、民族不同、信仰不同等因素,有差别的对待。

3、简单粗暴。2014年3月,安徽安庆下发通知实施殡葬改革,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许多老人为了赶在火葬推行之前入土为安纷纷自杀,至少有6位老人自杀身亡。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让花了大半辈子心学,备有棺木数十年的老人心里无法承受;政策推行过于猛烈,而宣传、教育不到位;强行限期收缴棺木,直接刺激老人;当地重土葬的传统习俗也令老人心结难解。还有在贵州某些地方,死了人之后,亲人完全不办丧事,偷偷挖个坑把死人埋起来,也不起坟头。他们怕一旦被发现尸体会被泼汽油烧。这无论如何对死者及其家庭而言,一点生命的尊严都没有。而《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则申明:“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对于这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民俗传统的重大决策,还是应当通过公众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集体讨论等环节,然后再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分步推进。而不是一拍脑瓜,起草个文件,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在没有考虑老百姓的情感、心理和社会风俗习惯与历史文化传统等,就大张旗鼓地推行。

4、破坏公序良俗,不懂以礼正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就是说民间社会经过几千年教化所形成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难能可贵的了,国家治理要尊重和奖励,而不能笼统地都看成是封建迷信,陈规陋俗。中国传统社会礼与俗密不可分,有同有异。礼是成文,经过国家制定,能使大家共同执行的,具有统一性、社会性;而俗则是民间百姓日用而不知一般的习俗,是因地因人而自然形成的习惯性行为模式与思想观念,具有多样性、地域性。礼是范围人心,引导大众为善的;而俗则是有善的,也有不善的,所以应该“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记·曲礼上》) 通过礼教来匡正民间不良风俗习惯,因为礼具有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的功能,移风易俗必须以礼为手段、为标准。现在不分陋俗和良俗,乡村振兴何处谈起?

关于重视发掘保存传统丧礼中的人文价值的几点思考:

1、以仁为本的价值基础。

传统治道是德、礼、政、刑一套治理体系,其中德为根本之根本。这个“德”其实就是以“仁”为核心的儒家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传统治道的价值基础,也是后来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王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的价值基础。换句话说,这模式有一套核心价值体系的支撑,这就是以仁为核心,与义礼智忠信等构成的一套核心价值体系。今天,我们应该继承这一套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建立其上立体网络的综合治理模式,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德礼政刑的治理模式。

《论语·为政》篇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朱熹在做注的时候,讲这个“政”是“为治之具”,“刑”是“辅治之法”,然后德礼是治道之本,而德又是礼之本,那就是在这四者的关系是一个价值层级,其中德是根本之根本,然后德礼合起来是政刑的根本。就是说治道应该是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政令刑罚为辅,然后道德教化是以德礼为主,而在德礼当中德又是根本的根本。而当今治道类似于秦制,只讲政刑,不讲德礼。虽然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提法,但实际上是把道德放在与法治平行,为法治补充的地位。所谓的“殡葬改革”,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传统上属于移风易俗,礼治教化的范畴,不能以简单的行政命令和法令强制。

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乐文化传统源远流长,但不是一成不变的,《论语·为政》载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就是说礼仪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有继承有变革,有减损有增益,即因革损益之道。礼乐因革损益,就是不泥于古,不流于俗,随时制宜,各得其当。对于丧葬礼仪礼俗,随着时代变化,需要变化,应该是以因革损益的方式,有步骤,循序渐进,和风细雨的进行。丧葬礼仪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道德是其内在精神,在改革丧葬礼仪礼俗时不能伤及道德之根脉,以护持和维系伦理秩序。

4、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礼记·曲礼下》),君子应该以礼正俗,以礼驭俗,因俗行礼,不能简单地以礼代俗。对于礼与俗的一致之处,凡与礼的精神不悖逆的习俗是可以存在和被尊重的,不能以礼代俗。《礼记·王制》也提出了“修其教,不易其俗”的“因俗而治”的原则。其实,法家制订法律时都考虑到了民情风俗问题。《商君书·算地》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意思是说,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通过考察民情风俗来立法,就能把国家治理好;弄清国家的根本在耕战,就能制定出适合的国策。如果不考察时俗民风,不考虑立国根本,那么法令制定了民众也会混乱,政事繁多也会功效甚微。《商君书·壹言》还有类似表述:“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就是说圣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不效法古代,不拘守现状,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确立政策,考察社会风俗来制定法令。所以法令的制定不考察民情就不会成功,政策的确立适应形势推行起来就不会被抵触。龙华殡仪馆电话

殡葬改革利国利民,农民不愿接受

按理说,殡葬革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功德,据权威部门核算,我国每年大约有1000万人死,按照传统掩埋办法,给死人修坟立幕,那么每年需求上千亩土地,关于我国来说,人身后施行土葬有几千年前史,现已构成习俗,所以大多数落后区域农民都很介怀土葬,厚葬,现在国家推行并葬革新,推行火葬,为何许多农民不愿接受。老农说首要因为以下2个原因。

1.思维一时很难转变过来

几千年来,村庄都是施行土葬,因为村庄还有一些葬礼习俗,关于村庄人来说,一般都是人死了,给穿上寿衣,睡在棺材里,选好节日良辰,介怀全尸入土为安,要是火葬,觉得会对死者不尊重,一切这也是村庄人不接受火葬原因之一。

2.火葬花费更高

在村庄,采纳土葬,虽然要给死者修坟立墓,请道士做法,但是这些价格相对来说都比较廉价,但是火葬的话,费用一下子就高了不少,关于村庄人不来说,就算强制把人拉去火化,回来还要按照村庄习俗做一套,也就是添加殡仪馆那段的开支,比如来殡车回车费,火葬场司仪等乱七八糟的,这让一般农民难以接受。

以上2点原因就是直接导致农民不愿意火葬原因,现在国家强制推行殡葬革新,虽然是想整改下一些区域村庄浪费资源行为,起点是好的,但是对农民来说,土葬几千年前史,也有一些老祖宗留下来的习俗,很难接受新的办法。龙华殡仪馆电话

最权威的死亡赔偿金知识汇总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四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死亡赔偿金明确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稍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后一个解释否定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亲属财产损失利益的补偿,明确排除了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接轨,从而给侵害生命权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开创空间,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的慰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所受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是“一种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补偿,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死亡补偿金是不是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符合《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法律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婚姻法律关系。受害人在死亡时,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为前提的死亡补偿金当然不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已经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表示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所有,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受害人的死亡事实导致了死亡补偿金的产生。虽然受害人因死亡而无法亲自受到补偿,但补偿金的人身专属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因此,死亡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个人的合法收入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赔偿金,是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未来收入损失,也就是逸失利益,是对受害人预期获得收入的补偿,自然而然是受害人收入的一部份。只是这种收入所得,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用于保护死者利益,而不是死者通过个人的努力得到或必须要死者亲自占有、使用、处分的收入所得。

因此,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理由的依据并不充分,应当将其归入公民的合法收入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公民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相似之处在于:
(一)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二)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死亡补偿金的诉讼主体都是死者的继承人,这与遗产相同。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死者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在诉讼中主张死亡补偿金赔偿,否则诉讼就要依法终结。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的区别:
(一)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
(二)《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该范围之内并没有明确地包括死亡赔偿金。
(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四)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

龙华殡仪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