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法公墓名单

上海市合法公墓名单

青浦区:福寿园、至尊园、淀山湖归园、福泉山留园、徐泾息园、卫家角息园、静园
嘉定区:华亭息园、望仙安息园、清竹园、松鹤公墓、白鹤公墓
松江区:华夏公墓、天马山公墓、浦南公墓
金山区:松隐山庄、枫泾公墓
奉贤区:海湾园、滨海古园、永福园陵
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陵园、海港陵园、天逸静园玫瑰园、天长公墓
崇明区:瀛新园
上海周边:长青烈士陵园、双凤纪念园、浏家港陵园、浏河乐遥园、南广寺息园、名流陵园

龙华殡仪馆的3D打印模型

“遗体整容师”可用3D打印修复遗体

如果并不想将亲属骨灰制成“生命晶石”,仍旧那选择传统的遗体告别,那么对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于创伤创造的器官缺损比较常见。在进行修复过程中,复制与器官再造成为整容师必备的一项专业技能。据悉,此项技能对整容师的个人专业水平和实战经验要求非常高,需要经过长期训练才能熟练掌握,从而成为人才培养和技能发展的瓶颈。

全国首家采用3D打印技术进行遗体修复的工作室近日也在上海市龙华殡仪馆成立。该工作室采用CG(计算机图形)技术对缺损遗体进行三维重建并通过3D打印技术进行输出,可对缺损遗体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

龙华殡仪馆的设计师在展示3D打印模型
龙华殡仪馆的设计师在展示3D打印模型

另外,3D科技还将从多方面改造殡葬行业。如未来3D打印的人像技术,或可在追思告别会上取代逝者遗像;3D信息技术的发展可结合声光技术制作出逝者的全息投影,在追思告别会或是多媒体平台上亲自宣读临别嘱托等。

上海关于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销售、制造金额3倍的罚款。
  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未产生社会影响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五、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2.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一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或者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不满三个月,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三个月以上,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及时补办手续,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未产生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八、擅自建墓(坟)树碑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九、擅自扩大公墓用地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十、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十一、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六米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五米、低于零点六米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墓穴间通道宽度大于等于零点四米、低于零点五米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墓穴间通道宽度低于零点四米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十二、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十三、在公益性埋葬地内建墓(坟)树碑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四、墓穴购买者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四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五、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未产生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一百元罚款。
  2.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一百元以上(不含一百元)三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六、未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不满五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七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七、公墓经营者未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款额作为公墓维护费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本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裁量基准所列的殡葬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裁量基准对上述殡葬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裁量基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上海龙华殡仪馆服务流程

老式丧礼已越来越少为人们所选用。遗体火化或捐赠给医院,已日益遍及。总归,观念的改动,形成了丧礼的新的健康的风气。

1.丧事新办的程序
冷藏遗体
人一旦现已证明逝世,其亲朋应即以电话告诉龙华殡仪馆派兵专车将遗体运往冰库。遗体起程时,宜由陪同死者的至亲一起前往。抵达殡仪馆后,按例挂号,并即移入冰库。
内部商酌
即时约人同办凶事,最好约好几位稍有经历的亲朋帮助,分担总务、财政(出入款项)、安置、招待及其他庶务。
治丧事宜
与龙华殡仪馆洽谈有关治凶事宜。通常龙华殡仪馆的人员会问下列诸事:开吊时刻、丧礼采纳何种典礼(是否是教典礼)、家祭仍是公祭等。
安置灵堂
灵堂安置以庄严肃穆为准则,正后方墙壁上扎“花牌”,有全花、半花两种,大致以深绿色为底,扎上黄色花朵图画。花牌的正前方置灵桌,灵桌后方正中央置四周扎有黄色鲜花的24英寸遗像(用黑边镜框)一座,灵桌上通常置备鲜花(黄白菊花为主)、供果、供菜,中心放灵位,两旁置大香烛一对,还有香炉等,如有致送花篮的可置放灵桌两旁,以八字形排开较宜。孝家挽联(死者之夫或妻及子女等挽联)挂在遗像两旁正后方的花牌上,其他各界人士致送的挽联挽幛则可别离挂在灵两旁墙壁上。花圈、花篮安放于入门两边。灵堂内左右置长桌,放香烟茶水,并置座椅若干,均备吊唁者歇息之用。灵堂门外小间左右或灵堂外两边地上置长桌,一边为收礼处,一边为签名处。
刊发讣告
为向亲朋们陈述死者逝世及吊祭时刻地址,可口头告诉,也可发讣闻或登报纸讣闻。
吊唁礼薄
普通凶事各方送礼大致不过花圈、花篮、挽联、挽幛、奠仪(礼金)等五种,应置备礼薄及谢帖,一方面挂号收礼项目及数量,一方面写谢帖交送礼者作为证明之用。礼薄记载得清楚,可作为将来报答的参阅。在签名处这一边,通常是招待来吊唁者签名,并顺手送上一朵纸花供佩带用。
出殡事项
参与送殡的人数要有约略估量,不论亲朋多少,要预备必要的车辆,以供送殡者乘坐。假如是正午时刻送殡,还需预备点心和饮料。

2.吊唁会典礼
吊唁会是新式丧礼的一种方法,它能够寄予哀思,表达人们对逝者的吊唁。吊唁会的会场一般设在原设的灵堂,也能够另找会场。会场安置必须庄严肃穆,正中悬挂死者遗像,现已火化的就将骨灰盒置放灵堂桌上,掩盖红布(中共党员的能够掩盖党旗)。未火化的,正中放置遗体,周围摆放花圈、松柏,两边墙上挂上挽联、挽幛。正面墙上挂着著有“×××同志吊唁会”的横幅,白纸黑字。假如向遗体离别,横幅上则写着“向××××同志遗体离别。”会场安置好后,可安排参与吊唁会者站好队,逝者亲属站立左面,首要亲属站前排,其他与会者则站在会场正中,面向死者遗像或遗体,分排站好。吊唁会掌管者站立前排左面,一半向着死者亲属,一半向着其他与会者。其后吊唁会正式开端,其典礼:
(1)×××同志吊唁会开端。
(2)奏哀乐。
(3)全体肃立,向×××同志遗像(体)问候,一鞠躬、二鞠躬、三鞠躬。
(4)敬献花圈。
(5)×××同志致悼文。
(6)×××代表说话。
(7)宣读唁电、唁函。
(8)家族说话。
(9)奏哀乐,向×××同志遗体离别。
(10)闭会。

3.安放骨灰典礼
安放骨灰盒的典礼,一般在墓地进行。
墓地一般立有石碑。石碑的正面刻有死者的名字、立碑人以及立碑时刻。碑的反面不刻写碑铭。
死者亲属肃立墓穴前,由承祀人(墓中人的子、女)手捧骨灰盒缓缓放入墓穴。然后封穴盖顶。封穴毕,在石碑前的亲属献上花圈、鲜果,并行致哀。
假使骨灰盒是安放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骨灰寄存室,则典礼能够从简。只是在骨灰盒前安放小花圈和鲜果进行祭供,并行礼致哀。

4.葬后礼俗
遗体火化后,为死去的亲人服丧,是葬后的首要礼俗。近代以来,服丧的仪俗是在右臂戴上一块黑纱,穿暗色的衣服。佩带黑纱的时刻各地纷歧,短者七天,长者半月,更长的是七七四十九天。现代的观念遍及认为,从损失亲人的哀痛中摆脱出来,迅速康复正常的日子,才是身心健康的表现,才是现代人所应该追求的,因而,现当代佩带黑纱的服丧是古礼“居丧”的最简化方法。这一方法是无可厚非的,由于亲人逝世,哀痛并未因葬礼的完毕而立刻消失,以最简略的方法为死去的亲人服丧一些时日工而释余哀,这是人之常情,不然就是“冷若冰霜”。应该指出的是,在某些公共场所、特别活动等场合,着服丧的服饰则没有必要,不然会影响后气氛,乃至给作业带来不必要的费事。比如在商业谈判、签字典礼时,戴块黑纱明显有碍事务的进展。这是由于服丧毕竟是个人的事,不应该蔓延到公共场合。

上海殡葬习俗 吃豆腐饭

豆腐饭,亦称“豆羹饭”,是一种流行于江浙沪民间的丧葬习俗。葬礼结束后,丧家要举办酒席,雅称”豆宴”,酬谢前来参加葬礼以及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助丧赙奠的人,被请者一般不得拒绝,否则会被认为是”失礼”。吃豆腐饭
过去这种酒席一般为素席并以豆制品为主,其后逐渐变异,佳肴美味之丰几可比拟喜庆之宴,惟一碗豆腐羹必不可少,所以照旧称为豆腐羹饭。

相传,战国时有个人叫乐毅,对父母十分孝顺。他的父母喜欢吃软食,乐毅便用黄豆制成豆腐供父母食用。父母每天食之,活得很长寿,于是在父母去世后,乐毅请参加送葬的邻居们吃豆腐宴,祝愿大家健康长寿。

另一个由来传说,西汉淮南王刘安崇尚神仙之术,天天服豆,希望能长生不老。在这其间,他发明了制作豆腐的办法。后来他的父亲病逝,按照当时的礼仪,三日之内须停厨熄火,所以刘安连吃三天冷豆腐。

旁人见他把一团团雪白的东西往嘴里塞,不知道那是只是豆腐,以为他吃的是什么凤髓羊酪,遂说他不守礼节。刘安于是在三日小殓后举办素席,答谢各方来吊宾客,席间特备一道冷豆腐,说破真情。从此,孝子居丧多以豆腐为冷食,而成殓后以豆腐答谢吊唁宾客的习俗亦由此形成。

还有一则流传于江淮的民间说法称,从前有一位阿公分给三个媳妇各人一升黄豆,大媳妇和二媳妇带回去吃了,三媳妇则把黄豆种在田里,将结成的新豆收下来。如此过了三年,三媳妇积攒了许多黄豆,阿公也因此称赞三媳妇能干,让她主持家务。三媳妇用黄豆磨成豆腐,烧了许多可口的菜孝敬公婆。阿公高兴地说:”我百年之后,你们用豆腐供我。”阿公死后,子媳就用豆腐做菜供奉。此事传开后,逐渐形成办丧事吃豆腐饭的风俗。

丧事礼金及丧事封包写法

一般喜事,礼金会统称为红包。而葬礼的礼金,则可以叫帛金。
一、丧事礼金随礼原则
原则一、根据民间说法单数比较好(比如100、300、500、700、900等等),避免偶数是因为“双”与“伤”是谐音,有“伤心”的意思。当然,有些地方可能并无此忌讳,所以也不完全局限于此。
原则二、尾数加1(如101、301),一方面寓意依依不舍的意思,表达对逝者的悼念之情。另一方面因为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亲友参加丧礼都会收到由亡者家属送出、内含一元硬币及糖果的吉仪。 一旦亲友送出的帛金是整数,扣除吉仪内的一元,尾数便为九,导致丧事“长长久久”不吉利之意。因此,便要特别在帛金内加入一元,以便扣除吉仪内的一元后,不会以九字作结。
原则三、钱不再多,根据双方的关系和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定,一般几百元就足矣。随着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也可以考虑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给逝者建立一个网上纪念馆,可免费贮存逝者生前影像资料,可邀亲朋好友一起献花敬供,可留言上文选,随时随地追思祭拜,这样更有新意,从长远来看,也更有意义!
二、丧事礼金如何封包
一般是用素色纸、白纸来封包,常用的是白色信封。
白事活动中,遵循传统礼仪既对仙逝者的尊重,也是自身文化素养的体验。丧事礼金信封上怎么写?丧事礼金信封的写法和注意事项。
三、丧事礼金信封写法
按照古代的书写习惯,一定要竖着写,才能保持传统的风格。这是汉民族的习俗,适用于全国大多数的地域。大多数都以旧式中文书写法来写,其要点如下:
1、竖写;
2、从右至左,左边第一行与纸面顶部空两个字开始写,“痛悼(哀悼)世伯(父亲)大人x x x先生千古”;
3、正中行纸面上下空格近乎相当写上,写上“永垂不朽(英灵永存或与天地长存等)”等敬语;
4、末行从纸面底部估计空余两个字位置,写上“世侄(儿或世友)x x x敬挽。即可。
注意:从纸面看,三行是从右至左,右中左一行比一行位置低。
四、丧事礼金、丧事封包注意事项:
1、白事送礼数额要单数,不能封双数的礼包。单数表示不好的事情只此一回,如果是双数,则寓意祸不单行,就会得罪主人家了。很多人习惯送礼包就封个大额的整数了事,可能不经意间就得罪人。一般封丧事的礼包都带尾数,常用1做尾数,比如501、511等。
2、现在一些年轻人都没有写封包的习惯了,一般都是购买现成的商业封包直接送礼包,因此,一些年轻人就容易误用封包,尤其是一些不懂人情世故和礼节的人,抓到一个就用,一旦用错,很容易得罪人。白事封包不能用喜事的喜庆封包,市场上的那种现成封包,只能用大吉大利或是白事专用封包,千万不要用恭喜发财、双喜、贺等封包。
3、白事礼包一般不具名和致辞,把礼包送给相关司礼人员即可。有些人家亲友多,司礼登记往往忙不过来,那就很可能会漏记收礼,送礼往往讲究的是礼尚往来,如果你送礼了,主人家却没有登记,主人家可能会怪你,这样是付出了没好报,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也可以具名,具体做法是:现成的白事专用封包不需要致辞,只在封包正面左下角具名“XXX敬”;那种无致辞的空白封包,则在正面顶部居中竖排写上“牛眠之敬”,在左下角具名即可。
4、办丧事的时候,主人家收到礼包时,很多地方的习俗是需要回礼的,也就是送一个小礼包给送礼者,这种礼包一般就是一块钱左右,象征着送礼者大吉利是。这种回赠礼包,送礼者是要收下的,不能拒收。
5、丧事送礼包的时间也是有讲究的。亲人去世后,主人家一般都会派专人去给亲友报丧,白事礼包一般就是在使者报丧的时候送出去,让使者代收,这个使者往往也是兼任司礼人员,收到礼包后会登记在人情簿,然后回礼。
6、对于一些亲友去世,有的人可能由于关系比较特殊,还要给逝者送花圈或是挽联,一般也是交代主人家代办了,在使者报丧的时候一并把这个代办款交给使者,注意,要交待清楚代物款和礼包数目,避免使者弄混出丑。代物款不需要进礼包。

为武则天守陵的61尊石像为何都没脑袋

乾陵,是唐高宗李治与女皇武则天的合葬墓。位于陕西西安市西北乾县城郊的梁山上。陵墓规模宏大,气势雄伟,而且还有120多件巨大的石刻群雕。石刻群雕中有神秘的无字碑,也有巨大的石人石狮,但其中最为神秘的还是那61尊没有脑袋的石像。乾陵为何会用没有脑袋的石像来守陵呢?实在是让人有些匪夷所思。
位于八百里秦川腹地的陕西渭北山地,在这巍峨峭拔的群峰中,矗立着数十座中国汉唐帝王的皇陵。其中最为蜚声中外的要数武则天和她丈夫合葬的陵园——乾陵。乾陵占地有两万平方公里,规模宏大,气势雄伟。北面有玄武门,南面有朱雀门,东面有青龙门,西面有白虎门,四门的石狮挺胸昂首,雄踞于门前。特别引人注目的就是朱雀门外的神道东西两侧,分布着两组石人群像,整齐恭敬地排列于陵前。西侧32尊,东侧29尊,共61尊。这些石人残像高在米至米之间,大小和真人差不多,人们习惯上把这些石像称之为“蕃像”、“宾王像”。这些与真人大小相仿的石人,穿着打扮各不相同,有袍服束腰的,也有翻领紫袖的。但他们都双双并立,两手前拱,姿态极为谦恭,仿佛在这里列队恭迎皇帝的到来。但最为奇怪的是,这些石像都是没有脑袋的,这就让人产生了许多的疑问,为什么乾陵会用这些没有头的石像守陵呢?如果你仔细观察它们,会发现从这些人的脖子上可以看出石像的头被砸掉的痕迹。那么,这些石像的头部失踪是人为的呢,还是天灾呢?
关于石像没有脑袋的原因,可谓是众说纷纭。一种说法就是,这些石像的头部是被明朝的百姓砍掉的。在明末初期,有个外国使节到乾陵去游玩,发现自己的祖先竟然被立在这里给唐朝的皇帝守陵,觉得既有损国格,也有辱于人格,自尊心受到了强大的损害,便想把这些石像给毁了。但是他又怕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于是便想到了一个妙计。他每天晚上都要到乾陵附近的庄稼里践踏粮食,然后在第二天又煽风点火似的,和百姓说这都是那些石像做的,他们在晚上便成精了,开始糟蹋庄稼。要想保护好庄稼和粮食就必须把这些石像消灭掉,砍掉它们的脑袋,让它们不能在出来祸害庄稼。当地的群众认为这个外国使者说得非常有道理,于是一气之下便把这些石像的脑袋给砍碎了。
而在明朝末年一些诗人描写乾陵的诗句中出现了“赤马剥落离倒旁”的诗句,说的应该就是乾陵的立马和石像都纷纷地倒在了地上。诗中所描述的石像倒地的情景,似乎和民间的传说在时间上有相近之处。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是八国联军侵华时,看见唐乾陵前面立着外国使臣的群像,同样感到有辱他们的脸面,于是就把石像的脑袋给砍掉了。但是这种说法毫无根据,因为据历史学家考证,当时的八国联军并没有来到乾陵这个地方,哪来的砍石像一说呢?
虽然上述都是民间的传说,不能作为依据,但考古学家又进一步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可能是自然灾害给这些石像带来了灾难。通过大量资料证明,在明嘉靖年间,也就是1555年的1月23号这一天,在陕西华县一带发生了强烈的地震,震级高达8—11级。由于地震发生在子夜,所以致使80多万人死于这场地震中。而乾陵距华县只有100多公里,同样属于震中地带,乾陵也因此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这便是震惊中外的关中大地震。据专家们推断,这场地震才是造成这61座石像头部断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巧的是,许多陵前的石像石马都是在头部上受损了。再有就是这些石像的材质不是很结实,由于当时采用石料的石料中有一些石瑕,所以石像受损的时候,头部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
研究人员推断,这61尊石像很有可能是一部分毁于那场大地震中,还有一部分是毁于明末清初的那些战争中。即使这些石像已经遭到毁坏,但还是可以从他们的形象中发现大唐盛世的景象

殡葬改革更应解决服务问题

殡葬关乎民生大计,也是我国最早提出变革的工作之一,但是阅历了自1956年至今近60年的殡葬变革,每到清明祭拜亲人之时,对“殡葬暴利”的质疑仍不绝于耳,乃至有人指墓价贵过房价,这与殡葬业整体开展较为落后不无关系。
殡葬,包含殡仪和墓地,都应以多元化、多层次的效劳为主,殡葬工作所要供给的效劳,不仅是要妥善、环保地处理遗体,更要让逝者取得庄严,为逝者家族供给留念的方法,满意精力需求。
墓价超房价?殡葬设备缺少效劳开展滞缓
越来越多的人指出,墓价超过房价,以为殡葬也是一门地发生意,其实两者本质上乃至相反。殡葬业和房地产两者最大差异在于殡葬的中心是长时间效劳和保护,人力、资源、技能等投入发生在产品售出之后的绵长时期,且殡葬业的本钱是开发、保护、人力占首要,而房地产则是土地本钱为主。
但是,殡葬效劳和其它效劳业相比较为落后,殡葬变革处理了处理问题,尚未处理效劳问题,而且我国的殡葬设备规划缺失,显着越来越无法满意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而从土地资源来说,殡葬土地又不同于房地产土地,是归于特殊用地,稀缺且受限,也就是说,即便购入一幅地块,想用作墓园开发也是不可的,墓地用地都是事先划定,而且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已不再下批公墓用地,我国公墓添加放缓乃至后退。以上海为例,自本世纪初以来已不再添加公墓用地,而在周边其他城市也有20年没有批过公墓用地。
设备缺少、资源稀缺,而我国人“入土为安”的思想观念决议了对传统墓地的需求仍较节地葬干流,与其说是墓价高,不如说是大众观念和需求推升了传统墓的价格。要怎么节省土地,一起效劳好这个老龄化社会的殡葬需求和家族的情感需求,在未来的殡葬变革中是一个非常严峻的应战。
工作龙头福寿园:殡葬开展应指向环保、尊重、留念
面临殡葬效劳开展落后的状况,福寿园国际总裁王计生表明应当反思,他以为殡葬开展的意图与方向,终究的指向应是环保、尊重、留念。这三者是互为相关,互为穿插的,其中最底子的是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
福寿园成立于1994年的上海,是我国现在最大的殡葬效劳供给商,于2013年在港交所上市,也是殡葬变革的引领企业。其前期最标志性的行动便是把墓园改造为人文留念公园,其环境、人性化的设备和园区的人文情怀开端让消费者对墓地改观。
王计生表明,“殡葬具有与生俱来的文化特点,殡葬业背面的人文关心常常被忽视,实际上,殡葬业所做的远非处理遗体,更不是一块墓地。咱们从事的是效劳生命的工作,咱们供给的是效劳。”
应对上述设备缺少、资源稀缺的状况,福寿园一直在寻求创新的殡葬方法,包含各式各样的环保节地葬,不仅要处理土地紧缺的问题,也要让逝者家族的心情得到宽慰,这才是效劳的价值和内在。
以上海福寿园为例,其创设了节地艺术墓,把占地0.5平方米左右的墓打造出古琴、书本等造型,表现墓主的生平喜爱;环保节地葬方面,园内的银杏园树葬、小玫瑰苑花葬,以及各种特征室内葬,每一款产品都被赋予了情怀,价格却是传统墓地的一小部分,从几百到几千不等。在大众心思需求得到满意、效劳表现价值的基础上,价格低廉的节地葬才干成为趋势,所谓“死不起”的声响才干真实得到停息。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尊重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殡葬管理处) 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园林、房屋土地、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农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殡仪馆( 含火葬场,下同) 、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设立殡仪馆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公墓由市民政局批准。
设立骨灰堂,以及殡仪馆、公墓或者骨灰堂在其服务场所以外开设殡葬服务部,由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市殡葬管理处发给殡葬服务证。
第九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扩大占地面积,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害公共秩序或者抛撒、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不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十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殡仪馆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殡仪馆对高度腐败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第二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念性标志。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应当予以支持。
播撒、深埋、植树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禁止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传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应当交纳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二)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或者区、县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民政局和市殡葬管理处应当依法管理,公正执法;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区、县民政局和市殡葬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
第八条(申请资格)
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
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四)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分墓区;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五)经营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
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书;
(三)区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
(四)区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区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市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服务证)
对依法经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发给《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公墓经营者必须每年持《殡葬服务证》到市民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逾期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不得扩大公益性公墓的用地。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
(二)墓穴的面积和方位;
(三)墓穴的使用期限;
(四)墓穴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
第十五条(墓穴占地和用地标准)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
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人墓穴和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第十六条(禁售寿穴)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七条(禁止代办非法业务)
公墓业务代办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对外经营)
从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业务的单位,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
在公益性埋葬地内,不得建墓(坟)树碑。
第十九条(墓穴使用权属)
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二十条(变更墓地用途)
申请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单位,应当报区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民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的,注销原《殡葬服务证》。申请的单位应当负责为已出售的墓穴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禁止迷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收据)
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公墓维护费)
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公墓经营者发函通知,仍未缴纳的,由公墓经营者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公墓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款额作为公墓维护费。
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公墓管理的开支,禁止将经营性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公墓的维护)
公墓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墓内的秩序,负责公墓的绿化和墓穴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维护费的审核)
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民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责令停业,限期迁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在擅自扩大的用地上经营公墓业务,限期迁墓和退出扩大用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火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平方米处二万元罚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平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尚未实际改变的,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区民政管理部门适用本条前款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报经市民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公安、工商、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单据)
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民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民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民政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民政管理人员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各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墓地的管理)
回民公墓、华侨公墓、万国公墓、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寄存类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长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浦东新区的特别规定)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公墓管理,由浦东新区民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区民政管理部门的权限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